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饶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徐有华与全明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有华,全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饶法执字第120号申请人徐有华,女,汉族,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全明军,男,朝鲜族,住饶河镇。申请人徐有华与被执行人全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饶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有华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明军自动履行给付了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有华与被执行人全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4)饶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巍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