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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诉保字第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通市腾达锻压机床厂与重庆昊隆科技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市腾达锻压机床厂,重庆昊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诉保字第006号申请人:南通市腾达锻压机床厂。负责人:许秀宏。被申请人:重庆昊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江云。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承担申请保全的费用。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6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液压机定作合同及技术协议,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制作四台专用液压机,合计金额为346万元。按照合同规定,申请人交付液压机并负责安装调试后,被申请人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后,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6出具还款计划,承诺最迟于2013年5月份全部还款结清账目。然而,被申请人不守信用,尚欠6万元至今未付,对申请人已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法定义务,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法院判决后能得到实现,于2015年01月04日向本院提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和如果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昊隆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万元整或其他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裁定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