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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占勇诉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勇,李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394号原告王占勇,男,汉族,无职业,住齐市龙沙区。被告李春华,男,48岁,汉族,住齐市龙沙区。原告王占勇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1月17日被告因做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并承诺1个月内还款,但被告未能按其承诺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3年5月2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在5月末一次性还清欠款,现在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又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推拖,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李春华偿还欠款50,000.00元。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春华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还原告王占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刘洪艳代理审判员  金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家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