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淙文与被申请人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淙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州执字第44号申请人肖淙文,男,生于1975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庆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肖淙文与被申请人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700元,由申请人肖淙文承担。审判员 陈鹏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