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1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思远优视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思远优视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10195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5152115-6。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思远优视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号附66号、69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6905-3。法定代表人吴思远,重庆思远优视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重庆思远优视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店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吴卉,女,重庆思远优视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店长,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思远优视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莉 华代理审判员 贺 海 艳人民陪审员 方 孝 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欧阳智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