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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梁文广与马景流、陈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广,马景流,陈颖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20号原告梁文广,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912。被告马景流,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3138。被告陈颖芳,女,汉族,住广东省南海区,身份证号码×××3268。原告梁文广诉被告马景流、陈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案于2014年12月15日、12月31日二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文广到庭,被告马景流、陈颖芳经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二被告提供借款4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止,每月归还17000元本金及2500元利息。该借款的支付方式是由原告向中信银行申请大额分期,银行根据原告的要求将400000元款项直接划至被告一的账户中。至2014年9月12日,二被告就不再归还本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8000元。借款期满经原告催收,被告仍不偿还,原告追讨未果,特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680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没有答辩。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被告尚欠原告本金6800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仍不清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每月2500元,若逾期还款违约金为剩余应还款月份×2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约定的借款利率及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既主张借款利率月2%,又主张违约金10000元,已超过上述标准。本案利息应按本金68000元,从借款实际逾期日即201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1-3年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马景流、陈颖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文广偿还借款68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1-3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909元,由被告马景流、陈颖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