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剡成、常建萍与剡荣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剡荣堂,剡成,常建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剡荣堂,男,2014年9月23日死亡。委托代理人:赵慧君,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春亮,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剡成,男,汉族,1957年2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常建萍,女,汉族,1961年4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鹤鸣,乌鲁木齐市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宏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剡荣堂与被告剡成、常建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剡荣堂于2014年9月23日因病去世。因本案不属于继承人���续参加诉讼的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4279.26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蔡 联审 判 员 温鹏钧人民陪审员 顾英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彭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