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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剡成、常建萍与剡荣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剡荣堂,剡成,常建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剡荣堂,男,2014年9月23日死亡。委托代理人:赵慧君,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春亮,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剡成,男,汉族,1957年2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常建萍,女,汉族,1961年4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鹤鸣,乌鲁木齐市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宏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剡荣堂与被告剡成、常建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剡荣堂于2014年9月23日因病去世。因本案不属于继承人���续参加诉讼的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4279.26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蔡 联审 判 员  温鹏钧人民陪审员  顾英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彭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