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娟、沈光芹、徐传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娟,沈光芹,徐传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08号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如东,系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娟,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沈光芹,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徐传生,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娟、沈光芹、徐传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