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东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洪春凤与郑隆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春凤,郑隆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东民初字第10号原告洪春凤。委托代理人洪澍。被告郑隆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春凤诉被告郑隆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清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琳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