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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东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洪春凤与郑隆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春凤,郑隆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东民初字第10号原告洪春凤。委托代理人洪澍。被告郑隆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春凤诉被告郑隆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清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琳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