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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赵学刚与天津昊雄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刚,天津昊雄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刚。被执行人天津昊雄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务本一村津塘公路北。法定代表人魏孙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学刚与被执行人天津昊雄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津丽劳人仲字(2014)第339-11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昊雄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学刚工资及补偿金2461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丽劳人仲字(2014)第339-11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滕金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