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安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李津、王海狄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津,王海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李津,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王海狄,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李津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海狄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客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海狄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国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