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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于翠萍与长春市宏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高洪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翠萍,长春市宏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高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69号申请人:于翠萍被执行人:长春市宏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翠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洪军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白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长春市宏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座落在洮南市光明街十四号北侧104号东数第七户141平方米的抵押担保楼房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于长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