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胡尊周与王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尊周,王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胡尊周,男。被申请人:王金辉,男。申请人胡尊周为与被申请人王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金辉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金辉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自2015年2月起每月600元至100000元止,冻结期限为额满后六个月。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严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