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庆荣与陈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荣,陈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陈庆荣,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公司员工。被告陈水根,自由职业。原告陈庆荣诉被告陈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庆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水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庆荣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合作关系。2014年7月19日,被告陈水根因拖欠案外人周冬明债务被其追债无法脱身,遂与我联系请求向我借款200000元解决困境,并承诺将一工程由我承包。因我资金不足,同意借款120000元给被告,并按被告要求于当天下午从我账户汇款100000元给周冬明,现金2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当日向我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在本月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水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业务合作关系。2014年7月19日,被告陈水根因拖欠案外人周冬明债务,需向原告陈庆荣借款200000元解决困境,并承诺将一工程由原告承包。因原告资金不足,只同意借款120000元给被告,并按被告要求于当日下午从原告账户上汇款100000元给案外人周冬明,另外将现金2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当日向原告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陈庆荣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在本月月底归还(¥120000元整)。今借人:陈水根,2014.7.19。”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表、借条、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等材料佐证并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水根向原告陈庆荣借款后应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其拖延拒付,显属违约,并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之责,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水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庆荣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陈水根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