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东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侯某某、周某、孔某某诉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周某,孔某某,周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东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侯某某,女。原告周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孔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谷某某,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孔某某、周某诉被告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孔某某、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减半收取4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翟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