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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一初字第29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敏诉被告马少锋、帅丽娜、李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2904—1号原告刘爱敏,女,生于1971年,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马少锋,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帅丽娜,女,生于1978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盼龙,男,生于1980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敏诉被告马少锋、帅丽娜、李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少锋、帅丽娜、李盼龙125.2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马少锋、帅丽娜、李盼龙125.2万元的财产,并于2014年12月2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爱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少锋、帅丽娜、李盼龙125.2万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告马少锋、帅丽娜、李盼龙125.2万元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六个月,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动产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原告刘爱敏用以担保的朱双起家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四厂东街39号楼9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09010326**号)一处和朱双进的豫A67R**号轿车一辆及原告刘爱敏的豫A3V7**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设定抵押等。需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靳炳奎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