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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宾民一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覃旭光与黄权生、张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旭光,黄权生,张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宾民一初字第1428号原告覃旭光。被告黄权生。被告张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旭光诉被告黄权生、张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未考虑清楚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覃旭光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旭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旭光负担。审判长  伍文帅审判员  梁翠莲审判员  全春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文大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