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民一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覃旭光与黄权生、张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旭光,黄权生,张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宾民一初字第1428号原告覃旭光。被告黄权生。被告张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旭光诉被告黄权生、张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未考虑清楚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覃旭光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旭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旭光负担。审判长 伍文帅审判员 梁翠莲审判员 全春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文大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