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彭清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彭清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金宝,平昌县农业银行综合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蒲玉祥,平昌县农业银行客户部客户经理。被告彭清海,男,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彭清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彭清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苟清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