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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06-22

案件名称

蔡汉贵与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汉贵;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蔡汉贵,居民。委托代理人朱明洪,射阳县洋马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陈志洲,镇长。委托人代理人陈宏明,盐城市亭湖区黄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汉贵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汉贵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汉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依法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蔡汉贵负担。审 判 长  曹炜萍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