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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与于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于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1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玉光街××号。负责人王龚,系支行行长。被告于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诉被告于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晶银行存款408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晶银行存款4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美栋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