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宋启平确定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启平,郝德进,崔秀英,郝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6号申请人宋启平,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郝德进,男,193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崔秀英,女,193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郝德进、崔秀英的委托代理人)郝凤,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郝蕾,女,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宋启平、郝德进、崔秀英、郝凤、郝蕾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启平、郝德进、崔秀英、郝凤、郝蕾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郝玉新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州房权证程郭镇字第20020211**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19190293号】,由甲方宋启平继承,归甲方宋启平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