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生于1985年10月4日。被执行人:邓某某,女,生于1990年3月13日。邓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邓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邓某某在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330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白涛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