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玉芹与张太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芹,张太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芹,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张太富,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王玉芹与被执行人张太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太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玉芹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太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标的额50000元,待被执行人张太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