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徐云勇申请执行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云勇,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苏怀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徐云勇,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苏怀安,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怀安,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简阳民保字第82-1号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的的存款16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根据(2014)简阳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需对上述账户的存款予以解冻,并予以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的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军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