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涌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广州某公司与东莞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某公司,东莞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涌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广州某公司,住所地:广东(仅作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钟波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日兵,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某公司,住所地:广东。法定代表人钟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公司,因原告自收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汝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威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