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筱真与方朋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筱真,方朋宣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1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筱真,学生。法定代理人:张结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朋宣,退休。上诉人张筱真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甬海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于12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筱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筱真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筱真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筱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锦菁审 判 员 孟建平审 判 员 房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夏学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