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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邓江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江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江龙,男,汉族,生于1992年9月11日,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7月2日被成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9月9日被成县看守所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27日到成县公安局自首,同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8日被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邓江龙故意伤害一案,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2日以成检刑诉(2014)11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新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江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7日00时许,被告人邓江龙乘坐梁某某驾驶的甘KA33××面包车,途径成县城关镇东大街“恒源祥”服装店门口时,邓江龙看见李某某站在路边,遂停车与李某某交谈,交谈时邓江龙与李某某一起的张某某、赵某某等人发生争执,邓江龙下车与张某某发生厮打,邓江龙从地上捡起一块混凝土块砸向张某某,张某某被砸倒地,邓江龙随即逃跑。张某某的伤情经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内开放性颅脑外伤:1、硬膜下血肿;2、气颅;3、额骨骨折;4、头皮下血肿。经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邓江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邓江龙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建议对被告人邓江龙在法定刑以内从轻判处。被告人邓江龙对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非故意的,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00时许,被告人邓江龙乘坐梁某某驾驶的甘KA33××面包车,途径成县城关镇东大街“恒源祥”服装店门口时,邓江龙在车上看到人行道上同行回家的几个人,其中有一个与自己相互认识的李某某,遂叫梁某某停车与李某某交谈,交谈时邓江龙被李某某同行的人注视,邓江龙即质问,张某某还言,继而邓江龙与张某某同行的几个人发生厮打,后邓江龙向东大街盘旋路方向跑,张某某等人在后面追,至百佳百货西侧巷道口处,邓江龙从地上捡起一混凝土块砸向张某某,张某某被砸倒地,邓江龙随即逃跑。张某某同行的人随即呼叫120将张某某送往成县人民医院诊治。经成县人民医院诊断,张某某的伤情为内开放性颅脑外伤:1、硬膜下血肿;2、气颅;3、额骨骨折;4、头皮下血肿。成县公安局送检经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日10时47分邓江龙到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在侦查期间,被害人张某某配合调查迟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主持调解,2014年12月31日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邓江龙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邓江龙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被告人邓江龙的陈述;3、证人梁某某、赵某某、赵某甲、强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照片、鉴定文书;7、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户籍证明;9、被告人邓江龙的供述及辩解。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江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江龙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本应严惩,但鉴于被告人邓江龙案发后到成县公安局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江龙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并遵守监规,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江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贵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闫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