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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国民与郑太君、陈乔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民,郑太君,陈乔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李国民,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董伟海。被告郑太君,个体户,、102西大门。被告陈乔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民与被告郑太君、陈乔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民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国民负担。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钱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