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耿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宋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某撤销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汤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