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兰商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临沂沂河石化有限公司与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沂河石化有限公司,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2501号原告临沂沂河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化工园区(临沂西外环与柳青河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臧文革,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可现,山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波,山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221号。法定代表人李报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亮,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富玉,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沂河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沂河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临沂沂河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人民陪审员  武子菲人民陪审员  李玉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管旭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