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陆水机与林水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水机,林水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277号原告:陆水机,男,196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九市镇榄山村委会榄山村,现住德庆县德城镇香山中路52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26196004084036。委托代理人:陆志清,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九市镇榄山村委会榄山村,是原告的儿子。被告:林水耀,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九市镇九市村委会下山村031号,现住德庆县德城镇康城大道78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26196104184018。委托代理人:林树友,男,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九市镇九市居委会中学宿舍,是被告胞兄。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水机诉被告林水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水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24.38元,减半收取为312.19元,由原告陆水机负担。审 判 长 黄梁汉审 判 员 谢 茵人民陪审员 徐伟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谢永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