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8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周顺荣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顺荣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710号罪犯周顺荣,男,汉族,中专文化,1957年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秦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顺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2年1月14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周顺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周顺荣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交纳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顺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顺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