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夹江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郑某某申请执行郑伦强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郑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夹江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法定代理人:陈婉莉,女,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系郑某某母亲。被执行人:郑伦强,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界牌。郑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夹江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一、被告郑伦强于2013年6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郑某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500元至原告郑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前述款项支付至原告郑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二、被告郑伦强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郑某某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2500元。前述款项支付至原告郑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三、被告郑伦强每月探视原告郑某某两次,每次时间为24小时。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郑某某自愿负担。”本院在执行本案(抚养费纠纷)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额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郑伦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并让其查阅了本案相关卷宗材料,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3)夹江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