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行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龚忠滨与XXX、许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忠滨,XXX,许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452-1号申请执行人龚忠滨,男。被执行人XXX,男。被执行人许在柳,女。申请执行人龚忠滨与被执行人XXX、许在柳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周执行字第452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许在柳在中国工商银行周宁县支行账户银行存款71800元,现因执行扣划需要,需解除对该账户相应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许在柳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周宁支行账户存款718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许在柳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周宁支行账户存款2949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雄执行员 周荣鑫执行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怀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