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涛与梁丽芳、宋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涛,梁丽芳,宋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孙涛,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梁丽芳,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宋金平,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孙涛申请执行梁丽芳、宋金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做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温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