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徽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2日,2014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无前科。被告人陈平危险驾驶一案,由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红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陈平无证、醉酒后驾驶甘K809**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后载杨某某和曲某,由徽县城关镇桥西驶往滨河路,行至滨河路中段遇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查缉,陈平不予配合并出手殴打执勤人员,被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陈平血液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载有乘员的机动车并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彦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