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特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辅刚要求宣告刘洋平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辅刚,王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翠屏民特字第35号申请人:刘辅刚,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人:王平,女,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申请人刘辅刚、王平要求宣告刘洋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辅刚、王平诉称,被申请人刘洋平于2012年4月30日15时30分左右在岷江河边大佛沱沙石便道采挖坑旁与校友玩耍时,掉进便道采挖坑里,经派出所和亲人多次打捞寻找未果,确认被申请人刘洋平已无生还可能,已溺水身亡,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刘洋平死亡。经查,刘洋平,男,2006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邱场乡白云村新盘社42号,系申请人刘辅刚、王平之子,于2012年4月30日15时许,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岷江河边大佛沱採石沙坑不慎溺水,经多次打捞未果,至今下落不明。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水上派出所2012年5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刘洋平于2012年4月30日15时许在宜宾安阜岷江河边大佛沱採石沙坑落水,经多次打捞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9月29日在宜宾市(八县二区)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刘洋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洋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洋平2012年4月30日15时许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岷江河边大佛沱採石沙坑,不慎溺水的事实存在,并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水上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洋平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岷江河边大佛沱採石沙坑落水,经多次打捞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刘辅刚、王平是刘洋平的父母,依法可以申请宣告刘洋平死亡。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依法发出寻找刘洋平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刘洋平仍下落不明,故可依法判决宣告刘洋平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洋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