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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75元。审判员  黄秀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宁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