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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一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邹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国辉,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某,男。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锡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华、人民陪审员欧祖流组成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白平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锡凯审 判 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贺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