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一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邹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国辉,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某,男。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锡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华、人民陪审员欧祖流组成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白平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锡凯审 判 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贺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