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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吕炎桉与付克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炎桉,付克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01836号原告吕炎桉。被告付克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炎桉诉被告付克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吕炎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付克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炎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炎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炎桉负担。审判员  孙敬二0一五年-月五日书记员  张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