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磊诉孙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孙德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右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陈磊,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孙德新,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巴林右旗。原告陈磊诉被告孙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德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磊诉称,2012年腊月,孙德新因朋友车被扣为由从我处借款人民币4700元,为我出具一枚借据,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47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孙德新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是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款4700元。被告未到庭,未进行质证。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其证据效力。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依法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700元,并出具一枚借据,被告至今未偿还此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德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给原告陈磊人民币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孙德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健 华审 判 员 汪 和 平人民陪审员 额尔敦其木格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乌 日 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