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执行字第1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万国、黄元模、黄元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万国,黄元模,黄元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执行字第1252-1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建新,信贷员,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张万国,男,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黄元模,男,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黄元焰,男,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万国、黄元模、黄元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仙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张万国、黄元模、黄元焰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除扣划被执行人黄元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970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万国、黄元模、黄元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仙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德彬执行员 胡志铿执行员 林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