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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6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庆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种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