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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段广忠与段士太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广忠,段士太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76号原告段广忠委托代理人段桂兰(系原告之女)被告段士太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广忠与被告段士太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广忠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广忠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