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段广忠与段士太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广忠,段士太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76号原告段广忠委托代理人段桂兰(系原告之女)被告段士太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广忠与被告段士太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广忠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广忠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