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千商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昆山巨荣工贸有限公司与昆山太子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巨荣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太子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商初字第0001号原告昆山巨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少卿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9654106-3。法定代表人王伟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宜玮。被告昆山太子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长江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8838399-0。法定代表人陈诚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昆山巨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太子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本案审理中,原告昆山巨荣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山巨荣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巨荣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62元,合计87元,由原告昆山巨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