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3303号原告:杨某。被告:华某。本院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