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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民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3303号原告:杨某。被告:华某。本院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