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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劲钧与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劲钧,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苏劲钧,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委托代理人邓郁猛,广东尊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兰,广东尊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百蓬路东2号之一。原告苏劲钧诉被告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劲钧于2015年1月5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劲钧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元,由原告苏劲钧负担。审判长  余文晓审判员  苏 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日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