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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4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涵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张涵亮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4908号原告: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关于。委托代理人:何必文,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园园,特别授权。被告:张涵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涵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穆文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何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