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鲁振远与国营王家农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593号原告:鲁振远,男,194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被告:国营王家农场,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法定代表人:苑琳琳,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谢学国,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振远为与被告国营王家农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振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3元(已减半收取,并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信 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