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重庆海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易科美德(天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天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易科美德(天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2698号原告重庆海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7号福天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78745018-6。法定代表人王阳菠。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科美德(天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坻工业区九园工业区七号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易科美德(天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26元,减半收取1813元,由原告重庆海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学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露 微信公众号“”